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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直接檢驗宜在(23±5)℃的溫度范圍內進行。如果在此溫度范圍以外進行檢驗,則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
1.2檢驗和校準用的器具應能溯源到國家基準。
1.3直接檢驗包括
a)試驗力的校準;
b)壓頭的檢驗;
c)壓痕深度測量裝置的校準;
d)試驗循環(huán)時間的檢驗;
2、試驗力的校準
2.1對于初試驗力Fo和所使用的每一個總試驗力F均應進行測量,只要可能,就應在試驗過程中主軸的整個移動范圍內以一定的間隔在其至少三個位置上做上述力的測量。初試驗力應至少保持2s。
2.2洛氏硬度計試驗力應通過下述兩種方法之一測量:
用符合GB/T13634規(guī)定的1級標準測力儀測量;
—用校準過質量的砝碼通過機械裝置施加一個準確到士0.2%的力,使該力與被測試驗力相平衡。
2.3在主軸的每一位置上,對每個試驗力 應讀取三個讀數(shù)。每次讀數(shù)之前的瞬間,主軸的移動方向應與試驗時的移動方向一致。
2.4初試驗力Fo(在主試力F1施加前和卸除后)的最大允差應為其標稱值的士2.0%。
2.5總試驗力F的最大允差應為其標稱值的士1.0%。F的每一單個測量值均應在此允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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